[置業須知] 溫村經紀年收入報$2萬 被CRA盯上
地產市場中,不少人選擇買了舊房子、拆了重建新房、再出售,能夠賺取不少收益,但對於這類房產應如何報稅,是否列為自住房享、受資本收益報稅豁免,則需要謹慎。
溫哥華壹名房產經紀就是這樣,6年倒手3套房,被加拿大國稅局CRA盯上了!
金融郵報報道指出,自住房資本利得稅豁免(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)這壹政策,讓加拿大很多房主在出售房屋時,可以避免因為房價上漲而繳納過多的稅收,但對於那些轉售房屋頻繁的人,則需要注意了,這種PRE政策還是慎用,因為你的頻繁交易很可能已經被CRA納入觀察對象。
報道文中指出,壹位溫哥華房產經紀在2004-2010年共6年的時間裡,倒手3套房,都是采取買舊房、拆除、重建、出售的流程,想必收入不菲。
然而在報稅的過程中,由於申請了自住房資本利得稅豁免優惠政策,這些年中,這位房產經紀所報告的年收入都在$1.5萬-$2萬加元左右。
CRA認為,這位房產經紀所有轉售房屋的收益都應當作為100%的應稅收入納稅。但這位納稅人表示不服,提起上訴。
在稅務法庭上,這位房產經紀強調,自己買下舊房建新房都是為了自己和孩子的居住,因此屬於自住房。在出售之前也都曾經在裡面住過壹段時間。之所以只住了很短的時間就出售房屋,是因為自己貸款債務太多,賣了房子好還債……
此外,這位房產經紀認為自己並非建商,因此無需承擔GST新房稅收的繳納。
但稅務法庭不同意這壹說法,認為“如果想要減少債務的人,不會在賣掉房子之後、還清房子債務之前,又立刻貸款買新的房子、背上了更多債務”
稅務法庭認為這位納稅人證詞不可信。
最終稅務法庭認為這位房產經紀的3套房屋都不屬於自住房,且都應當為每次房屋銷售繳納GST稅。
這位房產經紀不服,繼續上訴到聯邦政府的上訴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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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加西網綜合)在房溫哥華壹名房產經紀就是這樣,6年倒手3套房,被加拿大國稅局CRA盯上了!
金融郵報報道指出,自住房資本利得稅豁免(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)這壹政策,讓加拿大很多房主在出售房屋時,可以避免因為房價上漲而繳納過多的稅收,但對於那些轉售房屋頻繁的人,則需要注意了,這種PRE政策還是慎用,因為你的頻繁交易很可能已經被CRA納入觀察對象。
報道文中指出,壹位溫哥華房產經紀在2004-2010年共6年的時間裡,倒手3套房,都是采取買舊房、拆除、重建、出售的流程,想必收入不菲。
- 第壹套:2004年58萬買入,2005年獲批重建,2006年重建後掛牌出售,售價140萬;
- 第贰套:2006年89萬買入(賣出第壹套之後2個月);2008年以近200萬價格出售;
- 第叁套:2009年110萬買入,2010年底以近230萬價格出售。
然而在報稅的過程中,由於申請了自住房資本利得稅豁免優惠政策,這些年中,這位房產經紀所報告的年收入都在$1.5萬-$2萬加元左右。
CRA認為,這位房產經紀所有轉售房屋的收益都應當作為100%的應稅收入納稅。但這位納稅人表示不服,提起上訴。
在稅務法庭上,這位房產經紀強調,自己買下舊房建新房都是為了自己和孩子的居住,因此屬於自住房。在出售之前也都曾經在裡面住過壹段時間。之所以只住了很短的時間就出售房屋,是因為自己貸款債務太多,賣了房子好還債……
此外,這位房產經紀認為自己並非建商,因此無需承擔GST新房稅收的繳納。
但稅務法庭不同意這壹說法,認為“如果想要減少債務的人,不會在賣掉房子之後、還清房子債務之前,又立刻貸款買新的房子、背上了更多債務”
稅務法庭認為這位納稅人證詞不可信。
最終稅務法庭認為這位房產經紀的3套房屋都不屬於自住房,且都應當為每次房屋銷售繳納GST稅。
這位房產經紀不服,繼續上訴到聯邦政府的上訴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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